【发布文号】商资发〔2024〕282号
【发文日期】2024年11月07日
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中央台办、中央编办、中央港澳办,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医保局、国家数据局、国家移民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外汇局、国家药监局、最高人民法院,国铁集团:
《支持苏州工业园区深化开放创新综合试验的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商 务 部
2024年11月7日
支持苏州工业园区深化开放创新综合试验的若干措施
在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开放创新综合试验,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现就支持苏州工业园区深化开放创新综合试验,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苏州工业园区在开放创新、综合改革方面的试验示范作用,统筹发展和安全,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因地制宜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力争通过五年努力,苏州工业园区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改革取得明显突破,建立权责清晰、规范高效的现代开发区管理体制机制,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实现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制度创新的新突破,基本建成开放创新的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为全国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作出示范引领。
二、建设具有世界聚合力的双向开放节点
(一)推进重点领域深化改革扩大开放。鼓励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内符合资质的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开展免疫细胞、干细胞和基因治疗等生物医药前沿领域临床研究,支持按相关规定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鼓励江苏省、苏州市进一步优化有利于苏州工业园区医疗装备创新发展的政策环境,在研究推动医疗机构支持创新型医疗设备采购应用、迭代升级等方面先行先试。以我国加入药品检查合作计划(PIC/S)等为契机,推动苏州工业园区有条件的企业高质量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助力创新药品“走出去”。深化苏州国际商事法庭建设,优化涉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二)推动自贸试验区与综合保税区协同创新发展。明确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检测的准入标准、监管方式、运输方式要求,支持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检测。支持具备条件的长三角区域城市机场在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前置货站,海关查验工作在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并按照转关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在充分评估风险的基础上,对高新技术企业生产亟需的危险化学品,制定“一企一策”、“一品一策”等工作方案,优化检验监管措施。支持苏州工业园区药品口岸加强检验能力、监管能力建设,并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模式。探索对生物医药企业进口自用、列入海关法定检验的料件采取差异化合格评定模式。
(三)提升全球资源配置能力。支持苏州工业园区打造国内领先的总部经济集聚区,鼓励跨国公司设立研发中心、销售中心、分拨中心等功能机构。支持苏州工业园区依法合规开展金融改革先行探索。鼓励境内外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在苏州工业园区布局。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苏州工业园区发起设立理财子公司。深化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提升资金池效能,提高跨国企业集团跨境收付便利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支持短期入境游客移动支付服务升级扩面。
(四)全面深化中新合作。对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支持苏州工业园区与新加坡开展数字经济合作,在跨境数据流动、商业和贸易便利化等方面先行先试。推进中新绿色数码港、中新生命科学园、中新昆承湖园区等合作项目建设。支持苏州工业园区与新加坡有关机构合作共建中新苏州医学中心。融入和服务共建“一带一路”倡议、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深化国家级境外投资服务示范平台建设,发挥园区内新加坡国际商务中心、新加坡苏州商务中心等平台作用,完善企业境外投资合作政策促进、服务保障和风险防控体系。
三、建设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区域科技创新高地
(五)布局建设重大创新平台。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国家实验室统筹协同,打造以国家实验室为引领、全国重点实验室和江苏省重点实验室为支撑、苏州市重点实验室为基础的实验室创新体系,推进实验室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创新。推动苏州实验室、国家生物药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第三代半导体技术创新中心(苏州)等先进技术平台高质量发展。高标准规划建设桑田科学岛。支持苏州工业园区建设一批海外离岸创新中心。
(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探索由政府资助形成的科研成果确权评估、商业转化、收益分享新模式。因地制宜发展中外合作办学,推动跨境科技创新合作,支持国际知名高校和研究机构在苏州工业园区设立创新研发与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企业首发上市融资。引导科技领军企业牵头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和平台,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合作组建创新联合体。
(七)促进金融支持科技创新。鼓励发展创业投资,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以市场化方式参与发起设立与科技创新企业生命周期相衔接、与科技创新融资相匹配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依法合规发展与创投类企业发展周期、风险特征、资金需求相匹配的金融产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完善适应科技型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探索利用数字技术优化信贷审批模型。引导保险机构依法合规进行科技保险产品、模式、服务等方面的探索。
(八)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支持苏州工业园区打造“国际人才走廊”,在流动性便利、放权式管理、贡献性奖励上形成符合国际规则的制度体系。研究制定吸引外国高端人才到苏州工业园区发展的便利措施。支持苏州工业园区参与建设卓越工程师创新研究院。支持苏州工业园区符合条件的单位备案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入选国家、省、市和苏州工业园区人才计划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继续工作的,可以选择由用人单位申请后延缴费。
(九)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制度。提升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发展质效,支持苏州工业园区建设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加强高价值专利布局和高质量版权应用,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创建国家版权示范单位。推进涉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与防控机制建设,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服务。探索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国际化仲裁调解。
四、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现代产业高地
(十)打造以生物医药为代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做大做强苏州生物医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核心承载区、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生物药品制品制造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纳米新材料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及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支持苏州工业园区开展生物医药全产业链开放创新试点。允许苏州工业园区遴选1—2家企业开展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在园区设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服务站。建设未来产业创新试验区,前瞻布局细胞和基因治疗、先进半导体技术及应用、新一代人工智能等重点产业。
(十一)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装备制造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支持苏州工业园区创建国家“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和中国软件名园。坚持软硬协同,顺应开源发展趋势,鼓励技术软件和工业软件企业协调创新发展。鼓励国家大基金以市场化方式积极支持苏州工业园区相关项目。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适度超前布局网络、算力,鼓励以云服务方式整合智算算力资源。鼓励人工智能企业和工业企业深度协作,统筹布局通用大模型和垂直大模型,探索典型应用场景。高水平建设碳达峰试点园区。推进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项目建设,积极布局分布式光伏,鼓励企业参与绿电绿证交易。推动企业基于依法披露的环境信息开展环境、社会和治理(ESG)评价。
(十二)推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支持苏州工业园区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围绕工业设计、供应链管理、检验检测认证等方向,探索发展服务型制造新模式、新业态。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建设苏州工业园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和月亮湾文创产业园,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创新发展。
五、建设展示中国式现代化的开发区治理样板
(十三)提升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允许苏州工业园区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有利于提升社会公共服务、创新经济形态、完善城市功能环境、丰富人文体验的前提下,对已开发建设的经营性用地需调整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等的,在完成可行性研究后,可按程序调整规划条件,如涉及修改详细规划的,应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推动苏淀沪城际铁路接入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并与上海机场联络线贯通运营。支持苏州工业园区稳步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十四)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允许对苏州工业园区实行差异化的考核体系和激励机制,在国家政策框架内积极探索适应开发区发展实际的人事和薪酬管理制度。根据改革创新需要,加强园区机构编制资源保障。支持苏州工业园区根据发展需要和国土空间规划适时扩区。统筹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债券等政府债券,支持园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建设。
江苏省要加大相关领域放权和协调支持力度,鼓励苏州工业园区大胆试、大胆闯,推动各项改革任务取得实效,并加强安全评估和风险防范。持续发挥中国—新加坡苏州工业园区联合协调理事会及中方理事会机制优势,协调解决相关措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给予积极支持,形成工作合力,为园区发展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商务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充分调动地方和部门积极性,指导落实试验任务,组织开展成效评估、经验推广。需调整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按法定程序办理。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